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评选;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系统、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和纠纷;

(四)不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