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