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