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