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