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