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