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经营者,应当为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