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装备,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