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