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七条有效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