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