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