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