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

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