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灵活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