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及其他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