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一)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三)其他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