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下列活动:(一)信息化建设和成员培训;(二)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三)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推广;(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标准化生产;(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整理、储运保鲜、包装设备建设;(六)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和贷款贴息等;(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