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定期对外公布;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支持、推广力度,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带动效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