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商务(口岸)、工商、旅游、外事、台办、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公安边防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沿海地区治安、户籍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