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对沿海一线边防重点地区加强防卫管控,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沿海港(澳)口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边防治安管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