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掌握、报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信息,加强动态服务和管理。

对在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发生的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