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小型出海船舶建立档案,刷写船舶识别号或者安装识别牌,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小型出海船舶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小型出海船舶日常治安管理,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出海船舶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