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一)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