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