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