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五)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