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