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