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其他监督活动。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和承办机构、时间、方法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