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做好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