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