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