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三)对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