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章 审查第九条已废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审查。报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进行审查。前两款中所称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具体审查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