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