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章 审查第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接收登记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