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章 审查第十二条已废止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