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