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并重新提交备案审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