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协商代表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