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工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