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上年度经营困难且没有盈利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协商适度调整工资水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