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利润增长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进行协商。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当得到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