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已废止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