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和企业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