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区域、行业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上一级企业代表组织在区域、行业内的负责人中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