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以及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二)约定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固定、变更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