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九条有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以及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二)约定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固定、变更价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