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十条有效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