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